横跨十余年信托中层讨薪案落幕 二审维持原判仅获赔3.58万元...
一场历时多年、牵扯信托行业绩效考核争议的中层干部讨薪案,终于尘埃落定。2026年1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刘某;某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陕01民终20851号】,详细披露了该案的完整讨薪过程。经黄桷树财经查询确认,判决书所涉“某甲有限公司”,即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该案原告刘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曾是西部信托的核心中层干部。其职业履历与西部信托的发展轨迹深度绑定:2000年12月25日,刘某入职陕西某丙公司;2002年,陕西某丙公司与陕西省某乙公司合并重组为某丁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更名为某甲有限公司(即西部信托);2010年,刘某升任该公司北京业务部负责人;2012年,其岗位调整为业务四部负责人,始终深耕资金信托相关业务。
2013年6月3日,经《某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批准,刘某正式辞去信托经理一职,至此结束了在该体系内近13年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刘某任职期间负责的北京业务部,属于信托公司异地展业范畴,而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需严控异地部门设立、完善异地管理制度,将异地部门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这也为该案后续绩效考核的争议埋下了行业监管层面的伏笔。
梳理该案可见,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刘某2010年、2012年两个年度的绩效奖金发放问题上——作为部门负责人,刘某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奖金,而西部信托则辩称奖金已按制度足额发放,双方的分歧主要围绕考核标准、收入核算及分成比例展开。
先看2010年绩效奖金的争议细节。2010年,西部信托实施《异地展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异地业务收入需划入指定账户,费用包干比例为收入的30%,该比例涵盖部门人员工资、绩效奖金等全部相关支出。当年,刘某所在的北京业务部共开展三个明确计入考核的信托项目,分别为B、C、D项目,西部信托就此取得的信托报酬分别为797.6万元、25.46万元、86.17万元。
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A信托项目(信托规模7000万元,对应报酬41万元)是否应计入2010年考核收入:刘某主张,该项目于2010年12月审批通过,当时已确认年度归属,应纳入当年收入核算;西部信托则反驳,该项目实际成立于2011年1月,不符合2010年考核口径,不应计入。此外,《西部信托2010年公司各部门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显示,北京业务部当年营业费用为41.78万元,该数据也成为后续法院核算奖金的重要依据。
再看2012年绩效奖金的争议。与2010年不同,2012年西部信托对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调整,不再执行《异地展业管理办法》中30%的费用分成比例,改为15%分成。当年,公司为刘某所在的业务四部设定的考核目标为:信托报酬2312万元、信托规模39亿元。《2012年绩效考核报告》显示,业务四部在信托报酬方面超额完成任务,实际完成2821.29万元,但信托规模未达标,实际完成23.1152亿元,较目标差额15.8848亿元,据此被扣减31.77万元;同时,因风控、审计、现场检查等环节存在问题,该部门还被总计扣减80.06万元。《西部信托2012年各部门营业费用明细表》载明,业务四部当年营业费用为156.17万元。
在2012年奖金核算上,双方分歧进一步扩大:刘某坚持主张应按2010年的30%比例计算奖金,据此核算应得奖金为851.91万元,扣除已发放的绩效奖金和业务管理费后,西部信托仍欠付498.94万元;西部信托则明确表示,2012年考核办法已调整为15%分成,公司已按该标准足额发放奖金,不存在欠付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形:2010年考核以北京业务部为主体,2012年以业务四部为主体,两个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绩效奖金发放比例,均由刘某自行确定。同时,刘某主张,其工作能力突出,所在部门的全部信托项目均由其个人独立完成,因此部门大部分奖金应归其个人所有。这一主张也得到了相关佐证:《西部信托2010年绩效奖金发放表》显示,刘某当年绩效奖金合计76.69万元,扣税19.19万元后实发57.50万元;《西部信托2012年绩效奖金发放表》显示,其当年绩效奖金合计18.16万元,扣税3.33万元后实发14.83万元;《西部信托2009年、2010年和2012年留存奖金发放表》显示,刘某留存奖金合计53.12万元,扣税15.66万元后实发37.46万元。刘某确认,上述款项均已足额收到。此外,2011年度刘某工资已正常发放,因未达到公司奖金发放标准,该年度无奖金收入。
离职多年后,刘某就上述两年度的奖金争议提起维权。其首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要求西部信托支付2010年绩效奖金161.94万元;二是要求支付2012年绩效奖金948.26万元。2024年4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3】第1396号)裁决书,驳回了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刘某,随即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过程中,刘某提交了关键证据:案外人樊某、李某乙、朱某、姜某于2023年7月20日共同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2010年至2012年业务四部(北京业务部)的16个项目均为刘某个人所完成,其均放弃项目权益”。同时,刘某申请樊某、李某乙出庭作证,二人当庭表示,西部信托亦欠付其部分绩效奖金,且二人曾口头向公司主张,但未得到解决;因相关项目主要由刘某承办,相应欠付绩效奖金应归刘某所有,二人后续不会向刘某及西部信托另行主张该权益。
针对上述证据及主张,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明确认定:西部信托的绩效考核以部门为主体,尽管部门员工的奖金分配比例由刘某决定,但绩效奖金属于工资范畴,其权益依附于劳动者个人,依法不能随意放弃或转让给他人,因此刘某主张“部门奖金大部分归其个人所有”的诉求,于法相悖,不予采信。同时,法院确认西部信托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刘某2010年、2012年绩效奖金的情形,刘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欠付金额应按实际核算为准,而非刘某主张的金额。最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102民初180号】一审判决:一、西部信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支付欠付的2010年绩效奖金3.58万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某仍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刘某在上诉中主张,西部信托应支付其绩效奖金合计1031.1万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业务四部2012年绩效奖金112.17万元、2012年部门费用240.8万元后,尚欠付其678.14万元。
面对上诉,西部信托作出答辩:
其一,刘某在2010年、2012年绩效奖金发放完毕后,长达十余年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现突然主张奖金差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其二,刘某任职期间负责的两个信托项目,已于2013年出现风险,其主张脱离风险考量的固定比例奖金,既不符合金融行业监管要求,也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相悖。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信托公司异地展业及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西部信托的该答辩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考量。
2026年1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横跨十余年、牵扯信托行业绩效考核争议的讨薪案,正式落下帷幕。刘某耗时良久的维权,最终仅获得3.58万元的欠付奖金赔偿,与最初主张的千万元级金额相差甚远,该案也为信托行业绩效考核规范、劳动者权益维护提供了典型参考。
以下内容为赞助商提供

网赚项目交流+骗局曝光群
扫码进群,获取今日项目最新消息
文档于: 2026-02-02 15:34 修改
标签:









评论列表
横跨十余年信托中层讨薪案落幕 二审维持原判仅获赔3.58万元...
一场历时多年、牵扯信托行业绩效考核争议的中层干部讨薪案,终于尘埃落定。2026年1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刘某;某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陕01民终20851号】,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