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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审核动态披露两大非新兴产业公司创业板上市定位研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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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审核动态披露两大非新兴产业公司创业板上市定位研判标准...

深交所审核动态披露两大非新兴产业公司创业板上市定位研判标准

导读:作为《最新审核动态》中最新公布的两起IPO“带病闯关”的现场督导案例,虽然深交所并未公布上述A、B两家企业的具体身份,但据叩叩财经证实,A企业即为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B企业的真实身份则是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由叩叩财经(ID:koukouipo)独家原创首发

作者:雷 都@北京

编辑:翟 睿@北京

2026年1月初,深交所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5年第4期)(下称《最新审核动态》)正式出炉并向相关机构部门下发。

在这份上市审核动态中,深交所首先对2025年全年的发行上市审核情况进行了总结。

继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宣布“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从而让国内上市通道进入“强监管”期近两年后,在刚刚过去的2025年中,IPO无论在申报还是在审核流程上较2024年都有了颇为明显的回暖迹象。

据深交所统计,从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深交所共受理企业首发申请58家,其中主板14家,创业板44家。

而在2024年同期,深交所仅仅一共只受理了3家企业的IPO申请,其中主板受理 1 家,创业板受理 2 家。

事实上,在2025年的前几个月,A股IPO受理与审核的通道依然处于“冰封”之态,如2025年的第一季度,深交所仅受理了1家企业的首发上市申请,即预计融资额高达245亿的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IPO项目。

虽然在接下来的四、五月份也有零星几家企业的上市申请获得了深交所的受理,但真正让市场感受到IPO“开闸”讯息的则是在2025年6月下旬,在短短不到十天时间内,24家企业的名字出现在了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IPO申报受理的名单中。

除了2025年6月,在刚刚过去的2025年12月,深交所也再度迎来了企业申报上市的小高潮。

深交所在这份最新公布的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25年最后一个季度中,其共受理了24家企业的首发上市申请,其中包括3家拟主板上市的企业和21家拟创业板上市企业,这些企业中,有21家皆是在2025年的最后一个月中获得深交所受理的。

在IPO申报于2025年重新“开闸”的同时,上市企业的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受理方面也在加速。

据深交所披露,2025年全年,其共受理再融资申请134家,其中主板公司56家,创业板公司78家,受理上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申请45家,其中主板公司22家,创业板公司23家。而在2024年中,深交所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仅有 56 家,远不及2025年的一半,其中主板受理 33 家,创业板受理 23 家,受理本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仅11家,其中主板公司7家,创业板公司4家。

当然,在深交所对企业上市申报受理环节明显放开的前提下,监管层对IPO的审核节奏也在大幅提速。

在2024年中,深交所共召开了30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其中审议通过首发上市申请11家、再融资11家、重大资产重组8家,此外,一家企业的再融资申请遭到否决,1家企业的IPO申请被暂缓审议,还有2家公司的上市申请在审核前夕被取消审议。

而在2025年中,深交所召开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达到了54次,共有24家企业的IPO上市申请顺利获得审核通过,14家再融资项目和17家重大资产重组也获得了上市审核的机会,除了1家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被暂缓审议外,其余皆悉数“过会”。

从成功挂牌上市的数量上看,2025年挂牌深交所上市的企业数量虽较2024年涨幅不算明显,但融资规模总额却出现了较大增幅。

数据显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深交所共有48家公司完成发行上市,其中主板15家、创业板33家,融资规模共计429.54亿。2024年同期,挂牌深交所完成上市的企业数为45家,其中主板7家、创业板38家,融资金额299.90亿元。

IPO受理和审核逐渐步入常态化,深交所对发行上市审核的监管也还在延续着此前的高压审慎之态。

深交所坦言,仅在2025年的第四季度,其已对4家IPO项目、2家再融资项目、1家并购重组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6次、自律监管措施21次,对2家IPO项目、1家再融资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8份《监管工作函》。

按照惯例,在这份深交所最新公布的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其也以匿名的方式一次性公布了两起现场督导后被发现的首发审核警示性典型案例。

深交所本次公布的两起现场督导案例皆与拟IPO企业隐瞒体外资金池等财务违规事项有关。

据深交所称,其在对拟上市企业A进行现场督导后发现,A企业未披露报告期内存在体外资金池并用于代垫费用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A企业体外资金池余额约为1500万元,报告期内体外资金流入合计约3000万元,流出合计约4000万元。

而另一家同样在深交所现场督导后发现存在体外资金池并用于代垫费用的B企业,截至其IPO报告期末,体外资金池余额约为70万元,报告期内体外资金流入合计约1500万元,流出合计约1400万元。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首发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交所在《最新审核动态》中指出,其贯彻落实监管"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效"的要求,在严监严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区分红线底线问题和可整改事项,对轻违规以督促整改为主,对财务数据真实性等红线、底线问题则依规采取重处分措施。

深交所强调,A、B两家企业的相关违规事实,严重影响监管层对有关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判断,违规性质严重。在监管过程中,深交所综合考虑两单项目违规行为发生及持续时间、涉及金额及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程度、当事人主观恶性等因素,分类对其实施监管处理。

其中,对A公司,深交所予以一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处公开谴责,对其实际控制人予以一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并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对B企业同样予以公开谴责,并对其实际控制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两单案例中,本所严惩触及发行上市审核红线、底线的严重违规行为,体现严监严管、有过必罚,切实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深交所指出。

在《最新审核动态》的最后,深交所还就业内关注的关于创业板定位审核的尺度把握等问题用实际案例给出了研判标准。

1)国遥股份、贝特电子IPO带病闯关再遭提及

深交所审核动态披露两大非新兴产业公司创业板上市定位研判标准

作为《最新审核动态》中最新公布的两起IPO“带病闯关”的现场督导案例,虽然深交所并未公布上述A、B两家企业的具体身份,但据叩叩财经证实,A企业即为北京国遥新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遥股份”),B企业的真实身份则是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贝特电子”)。

说到国遥股份,其背景不可小觑。

作为一家遥感大数据服务商,国遥股份成立于2004年4月。

据此前国遥股份的官网信息显示,其是以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下称“中科院遥感所”)和国家遥感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背景依托,提供遥感影像数据、遥感应用软件两大业务板块服务,并提供全面遥感解决方案。

2023年6月28日,在中信建投的保驾护航之下,国遥股份向深交所递交了创业板IPO申请并获得受理。

国遥股份的确有着中国科学院的“背景依托”,且在其成立之初,中科院遥感所也的确曾出资持股其中,一度持有其20%的出资比例。不过随着国遥股份的发展,中科院遥感所及相关关联单位的名字早就消失在了国遥股东的名单中。

在上市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后,2023年7月24日,深交所即对国遥股份下发了第一轮IPO审核问询。

但国遥股份的“回复”过程却并不顺利,直到2024年1月10日,其足足历时近半年时间才总算完成了监管层对其上市的首轮审核问询。

2024年3月18日,尽管这一次国遥股份仅用了两个月时间就顺利向深交所递交了第二轮IPO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但三个月后,2024年6月22日,国遥股份不仅未能盼来向创业板迈出的更进一步,而是以一纸终止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宣告了其筹谋多时的A股资本之旅遗憾告终。

国遥股份IPO之所以在申报近一年后,纵然有着看似优质的业绩却依然选择“认怂”而主动终止上市的推进,主因便是在审核过程中,被深交所查出种种违规有关。

原来在国遥股份此次IPO的审核问询过程中,深交所就已经注意到其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如其实际控制人吴秋华控制的个人账户以及员工个人银行卡就在IPO报告期内存在代垫企业费用等问题。

对于深交所的质疑,国遥股份却在回复中坚称,其此次IPO报告期内的有关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行为均已整改完毕,不存在其他不规范的情形。

显然,事实却并非如此。

于是深交所对国遥股份IPO提起现场督导,一个更大的“谎言”浮出水面。

原来,除国遥股份此前在上市申报材料中已披露的个人银行卡代垫费用的不规范情形外,其还存在着数额颇大的体外资金池,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据叩叩财经获悉,国遥股份使用体外资金代垫费用,截至2023年6月底,国遥股份体外资金余额为1496.70万元,而在此次IPO的申报报告期内,国遥股份体外资金净流入为3145.39万元,体外资金净流出为 3941.54 万元。而国遥股份及相关人员未将相关情况如实对其此次IPO保驾护航的中介机构,也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介于上述违规“重罪”,深交所决定,在2025年9月12日至 2026 年9月11日期间,不再受理国遥股份的上市申请,同期,也不再受理国遥股份实际控制人吴秋华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深交所对吴秋华、梁长青和王彦芳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还公开认定三人在三年内不适合担任国遥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贝特电子则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力电子保护元件及相关配件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有电力熔断器、电子熔断器、自恢复保险丝、一次性热熔断体及可复位温控器等。

2023年6月27日,在彼时还尚未与国联证券合并的民生证券保荐之下,贝特电子向深交所递交了创业板IPO申请并获得受理。然而一年多之后的2024年8月28日,尚未完成深交所对其上市审核的第二轮问询的回复,贝特电子便以主动撤回上市材料的方式叫停了其IPO。

2025年11月7日晚间,当深交所宣布对贝特电子公开谴责后,其IPO铩羽背后的真相才正式浮出水面。

据深交所彼时披露的《关于对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称,经过现场督导,共发现其该次IPO存在四大违规之处,而首当其冲的即为“未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体外资金池,未有效配合中介 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和国遥股份类似,在贝特电子向深交所递交的IPO申报材料中,其也披露称在IPO报告期内曾存在通过个人卡收取收入、发放薪酬、代垫费用等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行为。

2023年7月22日,在深交所对贝特电子下发的第一轮上市问询函中便直言要求其“结合相关款项流转路径及利息支付情况、是否闭环,是否存在异常主体等,汇总说明个人卡收付、转贷、不规范使用商业汇票等财务不规范行为发生的原因、具体内容及整改时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

2024年1月22日,贝特电子在回复深交所的上述问询函中称,已规范整改使用个人卡收付等行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

但经深交所现场督导发现,贝特电子除了曾存在上述个人卡收取收入等不规范行为外,竟还存在未披露的体外资金池,贝特电子使用体外资金代垫费用,直到2023年末,其体外资金池余额为70.33万元。据深交所核查统计,在贝特电子IPO报告期内,其体外资金流入合计为1509.43万元,体外资金流出合计为1437.30万元。

2)传统产业的创业板IPO“创新性”定位研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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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于2024年修订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那么所谓的新兴行业企业和传统行业企业在申报创业板上市时,监管层将如何判定其“定位”的合规性呢?

在《最新审核动态》中,深交所也给出了答案。

深交所称,在过去几年中,曾受理过一家所处行业相对传统的企业的创业板上市申请,该企业主营产品为某日常用途家庭必需用具,生产环节以钎焊、切割打磨、电镀为主,主要采用0DM模式对外出口销售。

虽然该企业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符合创业板定位量化指标要求,但行业进入门槛不高,产品存在一定同质化竞争。但在经过深交所的审核问询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回复与说明后,目前该企业已经顺利通过了监管层的发行上市审核。

与这家顺利通过创业板IPO审核的传统行业公司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深交所也还曾审核过另一家主营锂电池模组产品的企业的创业板上市申请,其基于自身的电池管理系统(BMS)设计开发技术,外购锂电池电芯、结构件等原材料组装为电池模组成品对外销售,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储能电池等领域。

这家锂电池模组生产企业虽然属于新兴行业,但最终却并未获得深交所的认可而上市失败,深交所给出的理由即为其“产品的创新性不够突出”、“不符合行业主流发展模式”以及“未来成长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新质生产力既包括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也包括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业板既支持从事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企业,也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企业。

深交所表示,上述所处行业相对传统的企业,虽并非新兴行业公司,但其通过自身的技术创新和工艺优化,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无人化,符合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并获得较高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业绩保持持续增长。

而上述锂电池模组生产企业所处行业虽然为新兴行业,但所处细分市场技术门槛不高,存在较大程度的同质化竞争,且经营模式不符合行业主流发展模式,未充分论证创新性的具体体现。

针对业务相对传统,不属于新兴产业或前沿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深交所在《最新审核动态》中指出,保荐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对企业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予以核查研判:

一是拟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路线是否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

对于产品相对传统、生产过程复杂程度不高的企业,可以关注企业是否在生产过程、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应用领域等方面进行创新,通过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带动传统生产方式变革,尤其要关注企业技术路线或业务模式等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是否存在被边缘化或易被替代的风险。

二是拟上市企业是否通过创新活动形成竞争优势和较高的市场地位,相关竞争优势是否可以持续。

对于所处行业进入门槛不高、创新性不突出的企业,保荐人可以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经营规模,客户质量、市场地位等方面,评估拟上市企业是否具备差异化优势,相关优势是否有助于扩大市场份额、促进经营业绩增长,综合分析对企业创业板定位的影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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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于: 2026-01-09 21:18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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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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