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送达公告...
刘冬梅:
因你涉嫌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6〕13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6〕13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6〕134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66535308,邮箱[email protected])。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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